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科学分析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战略思想和外交方策。“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亚投行等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将逐渐在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在此过程中,农业将始终是争夺全球话语权的重要领域,农业“走出去”不仅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需要,同时已成为了重要的外交资源。
当前我国农业“走出去”发展忧喜参半。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农业“走出去”也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从2011年开始,中国非金融类农业对外投资的年均投资增长量为12.54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48%,远高于全行业14.3%的平均增幅。金融类农业对外投资增速更快,呈现出井喷式增长,2010-2014年的涉农海外并购多达185亿美元,远高于2010年的存量值20.29亿美元。
与投资快速增长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农业对外投资占总体对外投资存量比重仍不到1%,与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的地位不相符,也与其他大国建立全球利益的产业投资结构有较大偏差。金融服务支持体系的构建,是农业投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金融服务亟待充当农业企业“走出去”的“探路人”,成为农业企业国际合作的“引导员”。其一,相对于国内来看,境外农业投资生产规模大,更加重视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投入,不仅周期长,不确定性也更强,需要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和更为稳妥的风险管理。其二,农业较其他行业敏感度高,“走出去”起步晚,涉农企业对境外资本运作缺乏足够的应对经验,抵押担保难度大。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走出去”更加需要金融支持,更需要金融支持模式的创新和金融服务的引导。
传统金融支持“走出去”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涉农的间接融资主要以贷款为主,政策性银行通过支持农业项目“走出去”,较好地充当了“敲门砖”角色;商业银行通过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结算等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总体来看,直接融资体量较小,如中非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基金、中国中东欧等第一期融资总额仅30亿美元,规模有限且未专门针对农业行业。
问卷调查发现,90%以上的企业把资金列为境外投资过程中最主要需求。融资过程中,银行通常需要企业将国内土地、厂房作抵押,一般只能以评估价值的30%至40%进行放贷,如有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可将贷款额升至80%。政府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用大致为贷款的4%,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更高,且大多还要求贷款企业提供15%左右保证金,增加了企业贷款成本和融资难度。其次,企业融资并购后从银行再借钱难。被调研有并购的企业一半以上通过无融资收购和杠杆收购完成,此两种方式使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在并购完成后扩大生产需进一步融资,但在并购刚完成时其负债率达峰值,金融机构因风险控制通常在此时期降低再贷款额度。58%的对外投资企业倾向于通过“合伙”模式以降低自身资金投入,但自有资金占比下降可贷资金降低,且从银行贷款的融资手续更加复杂。
融资成本高是各行业投融资的老大难问题。但调研发现,许多成长性和获利能力好的项目,完全有能力用现金流负担当前融资成本,却止步于各种融资门槛。鉴于产业特点和企业实力因素,农业“走出去”在实践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相对更突出。从政策性银行来看,截止2014年年底,农业部共向进出口银行推介346个(642亿元)对外农业合作贷款项目,批贷项目86个(227.2亿元),其中仅12个境外投资贷款项目获贷,贷款总金额24.78亿元,仅占获贷资金的10.91%。这些项目推荐之前已经从产业导向考虑进行了一轮筛选,否则获贷比例将更低;从商业银行来看,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涉及境外投资项目企业获得过商业银行贷款寥寥无几,普遍原因是企业能提供的抵押担保物难以符合贷款条件。从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来看,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难度较大,广西某木薯淀粉公司负责人表示,曾多次向风险投资公司寻求直接投融资,但由于对方提出需共享的收益率大幅压缩了企业直接利润空间,融资计划未能达成。
政策性银行作为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推动者之一,提供的贷款比商业银行更具优势,如利率低(根据项目和贷款品种可低1-3%)、期限长(重大项目可达10年以上),获贷后资金使用和还贷程序较为简便等。但在面临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硬约束方面并没有特殊待遇,风控要求并不比商业银行低,这对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和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带来了挑战。其次,据调查问卷结果,64%的企业希望政策性银行加强结算环节业务和服务,84%的企业希望加强融资贷款服务,72%的企业希望可以获得更多信用担保服务。目前进出口银行涉农投资业务品种主要有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及境外投资贷款,在直接融资服务、资金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尚未完全匹配企业需求。
农业企业“走出去”时投资风险增加,其融资需求必然发生新变化。一是企业境外资产无法作为有效抵押物获得贷款。问卷结果显示,63%的“走出去”企业倾向于使用境外资产作为抵押,希望把境外的土地、厂房、设备盘活,但国内银行对其估值难度大,对于境外资产抵押获得境内贷款尚在探索中。二是国内金融机构对国内母公司的信用评级未能在境外推广和接受,难以参考这些信用资料为境外新公司建立信用记录,制约了境外公司(控股公司)的融资能力。
企业运用有偿金融服务手段规避风险意识不强。“走出去”企业在对外农业投资中,对于如汇率汇兑、利息双重征税等风险先期考虑不足,运用有偿风险管理手段(如掉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中小型企业“走出去”趋向于选择实力相当的企业“抱团出海”,缺乏大企业牵头,抗风险能力较低,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常态化。此外,54%的调研企业投资至中东欧、东南亚等地,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法律健全程度较低,面临违约风险。农业投资除了本身的弱质特点外,还附带对外投资不确定性及由此增加的隐形成本。
当现代金融在境外“邂逅”最传统的农业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必定是错综复杂的,并将在较长一段时间持续。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复杂问题,需要从人民币国际化、金融机构改革等方面着手,但目前农业“走出去”形势迫在眉睫,标本兼治难度较大,需基于现有条件探索农业“走出去”的创新金融支持模式。
为确保研究的客观、中立、全面,我们分别从融资服务需求端的企业,以及供给端的金融机构开展了一系列问卷调查和访谈交流。包括与典型省份“走出去”企业座谈和问卷调查,与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等代表性金融机构开展座谈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业“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创新模式,这些模式主要从参与主体、援助促进投资、部际合作、政企结合、风险控制、货币流通等角度思考,以期对涉农境外合作的资金融通提供参考。
由“走出去”参与主体设立农业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加强非传统业务对农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基金可分两个层面,一种以财政资金为主,瞄准农业对外投资公益性质较强的项目投资;一种以社会资金为主,瞄准盈利性较强的项目,根据项目可灵活加入参与人。初始资金可由财政、金融机构资金、中粮和中投等企业资金组成,其他部分可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由市场化的管理公司发起成立。对于贸易为主的农业企业,可实行无抵押担保,以股权投资和债券委托贷款给企业,链接企业的产供销。对于境外投资型企业,通过股权的方式注入资金,参与部分经营管理,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基金用途主要有:支持海外并购,为大型企业的融资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境外园区建设,鼓励企业“抱团出海”开发建设合作园区。
此模式的突破在于:第一,打破传统的信贷方式。用股权的方式直接注入资本金,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控制风险。第二,更加符合农业对外投资产业运行周期。产业基金开展股权投资期限长于银行借贷期限,有利于全方位、全产业链支持,可更为有效地规避各环节的资金衔接风险。第三,具备发债的功能。目前传统银行的借贷业务面临瓶颈,趋向于投资银行业务,设立农业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是有益尝试。第四,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可有效调节企业可用资金结构,降低企业对海外经营项目出资率,提高信用等级和经营效率。
构建援贷投结合的平台公司。促进援助与企业农业对外合作有机结合,推动援外道路交通、港口码头、农田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企业对外农业合作项目配套。中方企业可与当地共同设立“农业对外投资平台公司”,将有投资意向企业、所在国企业或政府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以示范中心为例,在其渡过建设期和运营期,达到可移交受援国的条件下,将示范中心所有权作为所在国资产入股平台公司。作为平台公司的组成部分,在中方项目的试养、试种阶段,援外项目发挥公益性质的同时,作为平台公司组成部分而发挥盈利性,盘活了援外示范项目。这种合作方式符合对外投资平台建设的大趋势,可推进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农业合作的战略性、公司化、市场化建设。平台公司在推进中方企业对投资国农业项目共建基础上,可发展成为此国吸引全球项目投资的管理公司。
促进援外项目与农业产业项目的结合。在已运营和在建的援外项目基础上,积极引导中资企业开发、培育大型农业产业化项目,实现援外项目向产业项目的转化,开拓农业“走出去”的快通道和新方式。对于在境外获得国内金融机构支持、成功实施“走出去”的企业,可优先承建援外项目,利用企业“走出去”的经验与成果,支撑援外项目长期可持续发展。
目前农业部与银行的项目合作,主要是把项目定向推介给一两家政策性银行,项目零散且贷款成功率不高。采用“项目选银行,银行选项目”的双选方式,可以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低的优势,发挥民营银行方式灵活的优势,为“走出去”项目提供更为差异化的选择,以竞争促进服务效率。
第一步,农业部按国家政策制定项目评价标准,选定多家政策性和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对融资补贴的方式和比例进行约定。第二步,境外涉农企业向农业部申报项目,农业部按同时符合国家战略和商业利益标准进行审核评估价格,按照项目规模、需贷额度等推荐给不同类型银行。第三步,签约银行与企业项目进行双向选择,签订合同后向农业部报备并定期报送贷款余额。最后,农业部按各签约银行在项目清单内的加权贷款余额拨付补贴。此模式将建立多对多的银行与企业互选模式,形成一种竞争性安排,不仅能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合作机会,还能防止补贴扭曲利率,促进金融服务的改善。
当前全球农业跨国并购风起云涌,重量级的跨国并购项目骤然增多,如孟山都等上游跨国农化巨头及ABCD等大型下游粮商驱动的全球兼并重组,对全球农产品市场格局产生重要影响。面对并购事件,银团贷款的资金筹措通常需在1-2个月的时间迅速完成,也使企业单笔融资巨额化,主动抓住并购机遇,将有助于我国企业实现大跨步提升,快速提升合作层次和市场话语权。
需从国家战略出发建立政企大型涉农并购应急行动机制。一方面,设立种子、农化、粮食贸易等关键领域上中下游的国内外并购信息库,实时跟踪有并购意向的项目。另一方面,汇集在并购融资有丰富经验的金融机构,能在并购机会发生时从资金和节点能迅速完成研判和资金筹措。最后,政府牵头设立并购事件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将并购信息在企业和金融机构间沟通,在及时预判风险、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迅速协调各方合力出击,提高关系行业话语权并购事件的成功率。
第一,政府建立农业境外投资的损失补偿金制度。补偿金针对金融机构而非企业,在其放贷涉农项目资金承担风险时,分类别和额度对金融机构采取一定的损失补偿措施。第二,在做好贷款项目征集推荐的同时,及早建立对外农业合作项目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配套措施,降低企业融资贷款和风险控制成本。第三,建立一体化的海外投资保险和贴息风险补偿机制,优先资助有利于转移对国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带动作用的投资,提供更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其境内外的非金融成员企业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在部分农业“走出去”企业较多省份,引导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便利企业在境内外进行资金的双向调拨。以往跨国公司境内外资金的划拨和流动,必须提供用途证明,由金融管理部门逐笔审批。创新这一模式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配境内外资金,提高资金有效使用效率。
加强金融支持农业“走出去”,不仅需要在模式方面的创新,还需从宏观层面利用部际合作、构建金融支持体系、推动机构业务创新、配套政府支持政策、强化公共服务等,促使新模式的应用和落地,让创新模式惠及农业“走出去”主体。
充分利用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联动,促进金融支持“走出去”政策落地。尝试将创新金融促进“走出去”模式设立试点,积累可推广经验。将各方共同关切和前景较好的农业合作项目纳入部际合作框架中,为农业合作项目搭建政策平台。促进各部门定期信息互通,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金融支持农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导向和引导。增强银行业对境外政治、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农业市场发展认识,提高贷前贷后统筹管理和风险评判能力。积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上市融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强政策性银行的机构引导作用,加大优惠贷款、低息补贴等方式,在符合国家政策并可控风险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将部分境外资产作为可抵押物品进行贷款,实施保费补贴等。强化中央和地方对金融助推农业“走出去”的侧重点和方式,中央各部委加强规划宏观指导,地方金融支持体系加强创新和政策落地。宽领域的金融支持体系。引入包括政策性、股份制、中小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促进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其他主体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差别化的金融支持体系。对于实力较强的“走出去”企业,促进企业的战略性全球并购,并提供融资和金融服务支持。探索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的方式,支持开展境外农业股权投资,用直接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于实力中等的且在国内具有较强实力的“走出去”企业,从地方层面和地方商业银行为主要融资主体,将企业在国内的项目做强做大为“走出去”积蓄实力。
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政府和金融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共同研究可细化的贷款支持方向。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规模大、贷款利率低、还贷期限长、贷后用还款流程相对简便的优势,结合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渠道丰富、服务对象广泛、贷款品种灵活等特点,以及私募基金投资方式灵活、咨询服务专业等特征,积极推动业务开发与创新。如在已有业务品种中细化出农业领域,制定符合农业企业规模和农业产业环节特点的申贷条件、贷款金额和期限等。在贷款抵押担保条件、风险控制要求等方面考虑农业种植、养殖、渔业等不同行业领域和生产、加工、流通等不同环节特点,考虑龙头企业相对其他行业企业资产和资金规模偏小的现状,创新出有针对性的抵押担保和风险控制条件。
从农业部门角度,做好贷款项目征集推荐的同时,更应积极创设政策,争取资金,建立对外农业合作项目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配套支持措施,降低企业融资贷款和风险控制成本。考虑到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效率性和发挥有限补贴资金的杠杆效应,同时最大限度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建议先通过直补放贷或承保金融机构的形式,间接支持获得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或投保政策性保险机构的项目企业。
部省两级农业部门应充分利用与目标国的已有合作机制,通过两国的政府间行动,为企业“抱团出海”解决问题、提供便利。企业采取“抱团出海”整合资源的方式规避风险,农业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目标国或区域的关键信息,如农业资源禀赋、农业生产条件、涉农法律政策、农业投资与贸易壁垒等。考虑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论证,提升“走出去”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