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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村农地管理的法律政策
发布日期: 2020-03-26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浏览量:

  德国农地管理的法律政策体系通过宪法、法律、条例、规章和行政指令予以体现。宪法包括欧盟宪法、德国宪法和州宪法,法律包括《民法典》《土地整理法》和《建筑规范》等,条例包括建筑物使用条例、评估条例等,规章包括土地开发和建筑计划等,行政指令包括土地重新安置或调整计划、建筑许可等。以下从欧盟、德意志联邦和联邦州三个层面介绍。 

  一、 欧盟法律和共同农业政策 

  欧盟总面积的一半用于农业,即使在德国,土地的50%左右用于农业,林业面积超过30%。因此,德国的农地制度深受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影响。CAP的法律基础是1957年《罗马条约》。CAP模式下的两个支柱是市场导向措施和农村发展措施。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1290号指令,农村发展目标是改善,提高农业和林业的竞争力,改善农村地区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鼓励农村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 

  二、德意志联邦法律和政策 

  德国土地管理法包括基本法《宪法》,一般法《民法典》,特别法《空间规划法》《建筑规范法》《土地整理法》《农业调整法》等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条例。此外,德国还颁布了《土壤保护法》《土壤评价法》等土壤保护的法律。尽管德国土地绝大部分属于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交易,但由于农地的特殊性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德国对农地交易实施严格限制。《土地交易法》规定,出让农地所有权,需经过地方农业局许可,对导致土地细碎化或分散经营、价格不合理、改变农地用途的不得批准交易。此外,为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推进土地流转,原联邦德国1955年颁布《农业法》,鼓励在非农部门就业的农村人口出让土地。政府还会强制性将部分土地出售或出租给临近农户,并给予承租或购买者低息补贴,以促进土地流转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在投资信贷方面,1969年通过颁布《市场调整法》对规模经营主体进行低息贷款,针对生产和收入基础薄弱的农户采取措施鼓励其改行或提前退休。资助农户迁入人烟稀少地区建立新的大规模农场。 

  三、联邦州法律和政策 

  各州通过宪法规定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并通过法律委托授予农村管理部门法定职权,因地制宜实行区域化农业发展措施。例如,1953年原联邦德国在19322月巴伐利亚州《土地整理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联邦《土地整理法》。该法的目的是通过减少土地细碎化问题来提高生产力。这项法律分别于1976年、2008年进行更新,可被视为农村地区振兴的法律。 

    

  (摘录于中德农业政策对话专家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