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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村土地制度概述
发布日期: 2019-10-31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浏览量:

  一、德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历史进程 

  在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德国通过立法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废除了普鲁士等级制度和农奴制度,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实现了封建生产关系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过渡。为在农业中发展资本主义开辟了普鲁士道路 

  德国土地整治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土地整治的目标和工作重心不断调整。由中世纪至20世纪初,主要是将小块、分散、零碎的农地整治集中为连片地块,促进农业机械化运作以提高农业产量,促进农村和人口密集地区的发展。 

  随着德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基础设施需要建设。土地整治的目标调整为为高速公路的修建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储备土地,同时使得因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乱的地块重新条理化。20世纪7080年代。德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关注点涵盖到生态保护和村镇改造。土地整治的目标除了提升土地数量与质量以促进农业发展外,开始重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1988年德国《巴伐利亚州通过土地整治与村庄更新促进农村发展的纲要》明确提出土地整治的目标:节省农业、林业经营管理的时间和费用;通过粗放的耕作或将农用地转变成其他用地,来避免农业生产过剩;维护和规划农业景观;通过村庄更新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发展;并邀请土地所有者参与所有的规划和决策团。 

  20世纪90年代开始,德国土地整治的内容更加综合,村庄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成为土地整治新的目标。德国通过土地条块整治、村庄改造建设、生态景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措施,在土地整治的同时全面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周边环境。此外,德国土地整治中开始广泛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与信息技术,建立土地整治信息系统,并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应用土地整治相关数据与信息。德国的土地整治早已不再只是单纯地促进农业生产,以保证国民粮食安全,而是更加注重使农业集约经营、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乡村振兴、城乡一体化发展等。 

  此外,德国是整个欧洲开展农村土地资本化最早的国家。18世纪70年代,为了整顿、规范农村经济秩序,保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基本经济利益,规范农村经济运行秩序,避免战乱对农业经济实体的冲击,德国政府在西里西亚省成立了农村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开始向农村生产注入大量资金。与此同时,由省级政府部门牵头来发行农村土地债券,将筹集到的闲散资金贷给合作社成员,发展农业经济。19世纪初,土地改革运动纷纷而起,土地抵押合作社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当时一系列措施的制定对拓宽德国农业融资渠道产生了积极作用。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德国建立起了健全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 

  二、德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和交易制度 

  德国土地绝大部分属于私有,也有一部分实行公有化管理(如国家、州、市镇所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所有者对该土地包括地上和地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可以自由交易。但由于农地的特殊性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德国对农地所有权的自由交易实行严格限制。《土地交易法》规定,出让农地所有权,应经地方农业局许可,对可能导致土地分散经营或者细碎、出让价格与土地价值严重背离、改变农地用途的不得批准出让。明晰的产权有效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家庭农场通过购买、租用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加快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 

  (二)土地整治制度 

  德国土地整理的法律依据是,联邦政府的《土地整理法》和各州据此颁布的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条例。此外,在《文物保护法》、《不动产交易税法》和《建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中,也有与《土地整理法》相关的内容,而且,这些相关的内容也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作调整。联邦立法当局认为,土地整理是为了改善农业和林业的生产和工作条件,促进土地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对乡村地产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 

  (三)农村土地金融制度 

  发展农村土地金融事业最早的国家是德国。如今,德国建立起了以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与公营的土地银行互相配合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从起初目的为制约高利贷,至近期变成了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可见,德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刺激因素主要是来自农民的金融需求方面,以增加农民信用度的功能为主要目的。 

  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模式。德国信用合作的基础就是信用合作社和基层的合作银行,它们位于金字塔的最底部,包括很多基层信用合作社或银行。地区性的合作银行是在金字塔的中间部分,主要包括地区性信用合作机构,主要职能是为地方性合作银行供给结算与融资服务,支持地方性的合作银行开展证券化和国际业务等。最上层由全国性统一联合组织即德意志合作银行构成,接受中央银行的委托,主要是监督与审计信用社。在这种金字塔模式中,各个合作银行均互相独立,从上到下地服务,从下到上地入股,它们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从上世纪中叶起,德国政府便开始给予农村金融财政补贴,大力提倡金融机构与农贷业务的良性互动。财政补贴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种植、农产品加工、水利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农业、环境保护以及企业创立等诸多方面。补贴项目多为8年以上的长期贷款项目,而资金则根据项目性质来源于联邦或州政府。 

  三、德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村庄规划指导。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村庄规划,出台《建筑法典》《联邦土地整理法》《联邦国土规划法》《州国土规划法》等,以法律的形式对城乡土地规划做出具体规定,村庄更新规划不得与法律相悖。德国村庄规划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土地利用规划。联邦政府、州政府、地区政府按经济功能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地方政府则根据当地发展设想,对土地利用的各种类型做出初步规定,重点是区分各类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二是建设规划。对建设用地上的各项建设指标做出非常详细的规定。 

  (二)开展土地整治,提升农村产业收益率。 

  1953年,德国政府出台《联邦土地整理法》,正式将土地整治与村庄更新结合起来。在农业用地规划上,大规模开展农用地整理,鼓励和推动零星小块农用地合并,开展农地土壤改良,发展规模农业,并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农业机械的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在农村建设用地规划上,严格划分绿地、景观用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等土地功能,通过开发荒地、更新改造旧建筑等形式,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其中,划定专门区域开展生产用房建设,吸引工业企业下乡进村,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三)利用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调整农村土地结构和农民就业结构。 

  补贴方面,政府规定,凡出售土地的农民可获得奖金或贷款,以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凡土地出租超过12年的,每公顷租地可获得一定奖金。信贷方面,积极开展农地金融,引导农民通过抵押土地而获得资金。德国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和联合合作银行是农地金融的主体,有贷款需求的合作社社员以所拥有的土地为抵押,通过市场公开发行土地债券的形式筹集所需资金,也可以直接向合作社借款。如在农业发达地区巴伐利亚州,合作银行农业信贷占比近10年来一直保持在40%左右。此外,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德国农业经济银行和德国信贷复兴银行,通过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储蓄银行转贷的方式向农村借款人发放贷款。 

  (摘录于中德农业政策对话专家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