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湄公河(以下简称“澜湄”)合作涉及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六国,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的核心区域。农业是澜湄国家合作的重点产业,澜湄五国在吸引外资投资农业方面都出台了相应的优惠鼓励政策。
一、柬埔寨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相同的待遇,具体包括:(1)所有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埔寨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4)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在吸引外商投资农业产业上,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包括:(1)项目在实施后,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若连续亏损则被准许免征税。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盈利税;(2)政府只征收纯盈利税,税率为9%;(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质、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获得100%免征关税及其他赋税,但该项目必须是产品的80%供出口的投资项目。
二、老挝
农林和农林加工是老挝鼓励外国投资的行业之一,老挝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投资优惠政策:(1)一类地区,指没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7年利润税,7年后按10%征收利润税;(2)二类地区,指有部分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5年利润税,之后3年按7.5%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15%征收利润税;(3)三类地区,指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2年利润税,之后2年按10%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20%征收利润税。项目免征利润税时间按企业开始投资经营之日起算;如果是林木种植项目,从企业获得利润之日起算。
此外,企业还可以获得如下优惠:(1)在免征或减征利润税期间,企业可获得免征最低税的优惠;(2)利润用于拓展获批业务者,将获得免征年度利润税;(3)出口产品免征关税。
三、越南
2015年7月,为适应TPP等新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需要,越南对投资法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出台了新的《投资法》,简化了行政审查手续,给予外商投资更大优惠幅度。
家禽、家畜、水产品饲料精制是越南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在此行业,越南政府按照经济社会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和艰苦地区两大类,分别给予特别鼓励优惠及鼓励优惠政策。
在特别艰苦地区投资的企业,(1)企业所得税:可享受4年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3年),免税期满后9年征收5%,紧接6年征10%,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2)进出口关税:可免固定资产进口关税及从投产之日起免前5年原料、物资或半成品进口关税;(3)土地租用费:可最长减免15年土地租用费。
在艰苦地区投资的企业,(1)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3年),免税期满后4年征收7.5%,紧接8年征15%,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2)土地租用费:可最长减免11年土地租用费。
四、缅甸
2017年6月,缅甸投资委员会公布了鼓励投资的10个行业,缅甸投资委及地方政府部门将对在鼓励行业投资者提供必要协助,其中(1)农业及相关服务行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2)畜牧业及渔业养殖等均在10个行业之内。
根据《缅甸投资法》,在缅甸投资农业、畜牧业和养殖业,可按照投资地域区分享受不同程度的免税政策:(1)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包括13个省邦的160余个镇区,在此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7年免所得税待遇;(2)二类为一般发达地区,包括11个省邦的122个镇区,在此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5年免所得税待遇;(3)三类为发达地区,包括曼德勒省14个镇区和仰光省32个镇区,在此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3年免所得税待遇。
五、泰国
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是泰国鼓励投资的七大行业之一。根据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最新的七年投资促进战略(2015—2021),泰国政府向投资者主要提供两种形式的优惠政策:一是税务上的优惠权益,主要包括免缴或减免法人所得税及红利税、免缴或减免机器进口税、减免必需的原材料进口税、免缴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进口税等;二是非税务上的优惠权益,主要包括允许获得土地所有权、允许汇出外汇以及其他保障和保护措施等。
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