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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7-11-14 发布单位: 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 浏览量:

 

序号

优惠

一、国内注册事宜

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26113090号总统法令,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和花拉子模地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法定资本是7.5万美元);

企业的其中一位参与者必须是外国法人;

外商投资至少占公司授权资本的30%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新设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外商投资制造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和合资企业自产和(或)制造产品收入占经济活动总收入的60%以上。

 

二、保证、特权和优惠,以确保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条件

2

如果政府(含地方政府机构)采用了违反外国投资者权益的规定,并非法干涉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活动,对于上述行为导致的损失,外国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由相应的政府机构进行赔偿。

 

3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法》,及其它法律或国际条约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不一致,则适用对外国投资者最有利的条款。

4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其它资产不被国有化。

除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传染病、流行病等情况外,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其它资产不被征用。

 

5

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再投资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或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用做其它用途。

根据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任何银行开立、使用和处理账户;以外币接受和偿还贷款。

 

6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转入和转出外币资金,但要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规定缴税和完成其它强制性缴款。

 

7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有权与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任何外国和无国籍人自由签订劳动合同,以开展投资活动。在办理适当的多次入境签证后,这些人有权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间进入和停留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外籍员工的劳动报酬、休假、养老金等事宜,应在其各自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做出规定。外籍员工的工资和其它合法收入,在依法缴纳税款和完成强制性缴款后,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转移到其它国家。

8

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获得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可享受以下额外利益和优惠条件:

免除自产产品的出口关税;

有权自行出口未预付款和未开立信用证的产品,但须由授权银行为客户提供担保,并遵守现行法规关于收到外汇收入的最后期限;

允许在国外开设贸易机构和代表处,负责外国市场的市场调查,并以寄售方式对其制成品进行广告宣传;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关系投资与贸易部取消了对自产产品的出口合同注册要求(不含许可证商品出口),同时保留了出口合同在授权银行和海关部门进行备案的现有程序要求;

企业自主订立合同产品的出口合同价格。

 

三、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和海关优惠

9

税收优惠:

在国内优先经济领域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企业,免征其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完善和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税、微型企业和小企业单一税,以及自200571日实行的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性缴款。

根据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额,提供以下具体的税收优惠:

投资额30-300万美元(含),优惠期为3年;

投资额300-1000万美元(含),优惠期为5年;

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优惠期为7年。

如果后续立法的投资条件恶化,上述优惠在其期限内仍然有效。

10

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的现金投入至少是500万美元,如果税法发生变化,可以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申请公司支付的税收规则和规定保持不变,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货物、工程、服务的销售收入)、财产税、改善和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税、统一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单一税负,以及对共和国道路基金的强制性缴款,学校、专业学院、学术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重建、翻新和设备购置预算资金。

11

减免应税利润:

用于现代化,生产技术和工艺设备更新,购置新技术设备,满足生产需要新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扩大生产,以及偿还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偿还租赁资产的租金可以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同时减去相应税期的折旧,但是减免的金额不应\超过应税利润的30%。应税利润的减免期为5年,自上述费用发生的纳税期之日算起,对于技术设备则自其投产之日算起。自购置(进口)之日起3年内将上述新技术设备出售或捐赠的情况下,应取消有关优惠,并补充缴纳整个享受优惠期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适用于从事商品(工程、服务)生产的纳税人。

 

12

缴纳增值税的优惠:

下列情况下可以享受增值税豁免优惠:

- 出售资产,以履行投资人与被授权的国家机构缔结的国家财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投资义务;

-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提供有关服务,按照百分比获得出租人收入;

- 根据法律批准的清单进口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备件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内,如果这些设备和零件是加工设备购买合同的组成部分,则可免除增值税。自进口之日起3年内,出售或捐赠上述进口技术设备的,应取消有关优惠,并补充缴纳整个享受优惠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

- 进口资产,以履行投资人与被授权的国家机构缔结的国家财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投资义务。

 

13

法人财产税优惠:

新建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法人财产税。这种豁免不适用于在重组法律实体基础上成立的企业,也不适用于在其它企业使用从这些企业租赁的设备开展活动的法律实体。

 

14

新建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有权申请五年的税率和其它强制性缴款(资源税和关税除外)。

15

以免除关税的形式对下列情况给予关税优惠: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决定进口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通过各国、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为慈善目的进口的货物,及技术援助;

各法律实体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项下进口至海关的货物,以及通过赠款进口至海关的货物;

外资份额至少占法定资本30%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进口生产所需的资产;

外国投资者进口的个人资产,以及根据与外国投资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永久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暂住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期间进口的个人资产;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直接投资的外国法律实体,投资总额相当于5000万美元以上的,且进口货物用于其自有产品生产。

 

四、农业企业税收和海关优惠

16

下列土地免征统一土地税:

法律实体自引入滴灌系统当月起5年内,使用滴灌的部分土地免征统一土地税。

需要缴纳统一土地税的农产品生产者也享受土地税优惠,但是需要符合本税法第282条第二部分的规定。

17

根据附件1,在202111日前对进口育种材料、技术和辅助设备,生产饲料的原料,养殖家畜、家禽和鱼类,生产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用疫苗和药物的生产经营实体,免除关税(不含清关费用);

根据附件2,在202111日前对农民和其它组织进口的根茎、苗木、滴灌设备,免除关税(不含清关费用)。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斯坦农业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