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是我国重要邻国与经贸合作伙伴,1994年中俄双方签署了中俄税收协定。为了适应两国经济和税制的发展变化,反映近年国际税收规则新趋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税务领域的合作,中俄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经过多轮谈判,对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就新协定文本达成一致。2014年10月13日,在中俄两国总理见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俄罗斯财政部部长安东·西卢阿诺夫签署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新协定”),新协定的签订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两国贸易和投资,在此基础上促进双方经济发展。
新旧协定中,消除双重征税、享受非歧视待遇和相互协商程序是赋予中国居民企业重要的税收维权权利,对于中国居民企业对俄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和在俄享受国民待遇、避免税收歧视等具有重要意义。
1.消除双重征税
中国居民企业从俄罗斯取得的所得,按照新协定规定,在俄罗斯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中国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税收数额。其中,我国居民企业从俄罗斯取得股息,其直接或间接拥有俄罗斯居民企业股份不少于20%,我国居民企业在国内纳税时方可抵免俄罗斯居民企业就该项所得在俄罗斯缴纳的税款。
2.非歧视待遇
根据中俄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税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相同情况下,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负担的税收,不应与俄罗斯国民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不同或比其更重。二是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俄罗斯企业。三是除适用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外,俄罗斯企业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俄罗斯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像支付给俄罗斯居民企业的一样,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四是俄罗斯企业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中国一个或多个居民企业拥有或控制,该俄罗斯企业在俄罗斯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应与俄罗斯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同或比其更重。
3.相互协商程序
根据中俄税收协定,当中国居民企业认为,俄罗斯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俄罗斯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而在发生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将案情提交我国主管税务当局,逐层报送税务总局与俄罗斯税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维护企业和国家税收权益。
享受中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必须是在俄罗斯取得收入的收益所有人,且需要提供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公证件且翻译成俄语)需要在对外支付税收前出具,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明应在支付发生的当年提供或明确标注是为特定年度出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可以在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递交申请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经确认符合相关法律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后,由税务局负责人签发证明。
(摘自《“一带一路”对俄合作税收服务与管理指引》,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