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国民待遇
澳大利亚对中国实行国民待遇。1988年中澳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其中第三条“投资待遇”指出缔约一方应始终做到:(1)保证其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待遇;(2)对其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提供保护与保障,并在不损害其法律的条件下,不应以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对投资的管理、维护、使用、享有和处置;(3)在其领土内,给予投资和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投资和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但缔约一方无义务因下述情况所产生的待遇、特惠或特权给予投资或投资有关活动:(1)缔约一方参加的任何关税同盟、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协定;(2)和第三国签定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规定。
二、土地政策
1.土地资源及土地价格
1.1 农业资源
澳大利亚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由澳大利亚大陆和塔斯马尼亚等岛屿组成,大陆面积769万平方公里,是地球上最大的岛屿,也是最小和最平坦的陆地。水资源总量少,除了南极洲以外,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干燥的大陆,平均降雨量为465毫米,年降雨量变化大,且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冬春之间。降水量年际之间变化也很大,有连续丰水年和枯水年的记录,枯水表现尤为强烈。不均匀的降水时空分布,决定了澳大利亚必须通过建设水利工程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昆士兰西部有一自流井区,面积达到175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最大的自流井区,但井水盐分太高,不宜灌溉农田。
澳大利亚大陆有三分之一地区不适于发展农牧业,但农用地面积相当可观,北部有广阔的平原和雨林,东南部有雪原,中部有沙漠,而东部、东南和西南部却有肥沃的耕地。农用地的90%以上是天然草场,达4.4 亿公顷;耕地面积只有4876 万公顷,其中灌溉面积占其中的4%。澳大利亚拥有一些灌溉良好的肥沃土地,这些适合农牧业的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在一些干旱地区也可以放牧牛羊,但是必须精心保护土壤。当澳降雨量周期比较长时,就会出现干旱,一些牧场会变成沙漠。
澳大利亚的主要粮油作物有小麦、大麦、高粱、水稻、棉花、向日葵、油菜、花生等。重要经济作物包括甘蔗、蔬菜、马铃薯、柑橘、苹果、波萝、香蕉、梨、澳洲坚果、欧洲板粟、长山核桃等,生产120 多种热带及亚热带园艺产品。森林覆盖率为20%,天然森林面积约1.55 亿公顷(2/3 为桉树),用材林面积约122万公顷。牧业发达,畜牧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是世界上最大的羊毛和牛肉出口国。渔业资源丰富,捕鱼区面积比国土面积还多16%,是世界上第三大捕鱼区;最主要的水产品有对虾、龙虾、鲍鱼、金枪鱼、扇贝、蚝、牡蛎等。
1.2 土地价格
据相关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有家庭农场8万多个,目前已经减少到了5.3万个,每个家庭农场平均养羊2500只左右,拥有耕地和草地400-1000公顷。影响农场价格的因素很多,土地、水源、交通、附属设施、已有作物等等。在相关法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50万澳元可以买到8-10公顷的土地,可耕作面积大约7-9公顷,包括住房和诸多附属设施,比如灌溉管道、积蓄雨水的水坝、储水的水塔等等。
1.3 房屋租金及价格
由于澳大利亚物业及建筑成本较低,其不动产的价格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工业用地、商业办公用房、公寓住房的购买价格在整个亚太地区是较低的。2006年以澳大利亚物价水平相对较高的悉尼为例,工业用房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1511澳元,同期香港和新加坡分别为2766 澳元和6045 澳元;商业中心地区(CBD)办公用房的购买价格为每平米10593澳元,香港和新加坡分别为20608 澳元和17129 澳元;公寓住房的购买价格为每平米13250澳元,香港和新加坡则分别为22767 澳元和15209 澳元。2008年7月,各大城市房屋价格为:悉尼办公用房每平米3100-3700澳元,购物中心每平米1288-1800澳元;墨尔本办公用房2960-3720澳元,购物中心每平米1080-1530澳元;铂斯办公用房3150-4300澳元,购物中心每平米1650-2350澳元。2010年第一季度,悉尼中位房价60.93万澳元/套,墨尔本55万、堪培拉54.9万、铂斯52万、达尔文57.6万。
2.土地投资政策
按照澳大利亚土地法,当地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也称为王室土地)和私有土地两类,其中,各种类型的国有土地约占87%,私有土地占13%。国有土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于公共用途的保留地,第二类是尚未被占用的国有土地,第三类是通过出租或颁发许可证方式交给私人使用的土地。目前,澳大利亚国有的农业用地基本上都已授权给私人使用。如果政府需要使用私有土地或者已授权给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将要依法进行土地征收。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通过拍卖形式购买政府土地或私人土地。购买土地必须是自有资金或者合伙,不能贷款。土地出售以后,政府收取地价税和服务费。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获得澳大利亚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在开发期限上有一定规定。在2008年以前,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外资可以购买闲置商用和民用土地,但必须在获得购买批准后的12个月内在所购土地上开始连续的实质性建设活动。自2009年开始,为增强外资投资政策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商对澳大利亚广大闲置土地进行有效率的开发,并防止投资者进行土地囤积和投机行为,澳大利亚政府把外国投资者开发澳大利亚闲置商用土地的期限从12个月延长至5年。虽然延长了开发期限,但要求投资者最少支付购买成本或土地价格的50%,用于开发建设。